签证费用减免条件最新消息
一、签证费用的减免条件
1. 与中国建交前已明确表示或通过谈判谋求与中国建交的国家,按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在适用收费标准时不应再高干此类国家适用的收费标准。
2. 在中国没有外交代表机构而有特殊困难的国家,因与我国关系密切,经外交部批准,该国公民和法人在我国申请签证,可酌情减免签证费用。
3. 非建交国家和地区的公民和法人申请签证,一般应按对等原则,参照上述第一条的办法办理。但如该国同我国有特殊密切联系,也可适当减免签证费用。
4. 驻中国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成员以及常驻中国的外国机构代表和人员申请签证,可免交签证费用。
5. 外国驻中国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的外交和领事人员申请签证,可免交签证费用。非常驻机构的上述人员申请签证,可酌情减免签证费用。
6. 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的代表和我驻该国际组织使馆、办事处的人员申请签证,可免交签证费用。
7. 与我国签订双边免收签证费协议国家的公民和法人申请签证,可免交签证费用。
8. 定居我国的三资企业外方投资者和实际控制者以及外国人管理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与合作企业的外方实际投资者和董事会主席在华居留2年以上者申请签证,可免交签证费用。
9. 申请来华从事劳务工作的外国人申请签证,可免交签证费用。
10. 国内外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及有关团体申请签证,可酌情减免签证费用。
11. 一个单位同时来两个人或多人时,只要其中一人符合减免条件,即可享受减免。但事先须提供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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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笔业务连续来几个人,只要第一个符合减免条件,以后即可享受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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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办理一个系列签证(如:北京、上海等)或几次签证(指A系列),只要第一个符合减免条件,以后即可享受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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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经使馆批准的申请单位中的下列人员可享受减免签证费:代表团团长、副团长;政府代表、议员、法官、新闻记者;各级领导(省部级以上);承担本国公民来华治病护送的人员;随同富余劳工(持劳动部门证明)护送的人员;科技合作项目邀请的外国专家和随同人员;受国务院各部委邀请来华讲学的外国文教专家(持对外司和文化部介绍信);临时来华采访的外国记者及随同人员;国外知名人士来华访问的接待人员(如:艺术团、体育团的主管人员等);出国探亲的离退休干部及随行家属(回程机票证明);持文化交流项目邀请函及随同人员;持因私护照来华旅游或探亲的国外内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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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随父母来华的外国儿童申请签证,如父母符合减免条件时,该儿童可享受减免(只限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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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享受减免签证费用的申请人须提供真实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经发现后如属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的将停止其享受减免待遇,直至申办单位补足所减费用为止。对已享受减免的费用如再要求补交将加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