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费用减免条件
一、签证费用减免条件
1. 与中国建交前已与中国签订协议免收中国公民入境签证费用的国家及地区按有关协议执行。
2. 上述按区域划分的使领馆如需授权一个使领馆集中颁发某一区域内其他使领馆辖区的签证,应报外交部领事司审批。
3. 符合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互免签证协议的规定。
4. 凭有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不再需要办理签证,包括前往授权在华外交代表机构、代办、外停留6个月以上的第三国和中国香港、澳门地区。其他免办签证的人员按照关于签发旅行证件的相关规定办理。
5. 国务院有关单位邀请来华从事直通商务贸易的外国人,持M签证来华后,可在北京授权的签证代办机构申请多次签证,不再出具邀请函电。其他获准在华居留6个月以上人员申请多次签证,须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
6. 获准在中国境内同一城市工作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如其停留期不超过30天者,可直接申请工作签证(Z),免交外国人就业证。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人,可凭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外国人临时入境超时证明,申请外国人旅行证。
7. 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须履行下列手续:通过台中方旅游机构向海旅会或其委托的旅行社提出申请;提交符合规定的照片;填写申请表;提交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及复印件;提交符合规定的照片;填写申请表;提交有效的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及复印件;提交在大陆旅游期间旅行费用的保证。
8. 前往珠江三角洲以及海南、云南、广西壮族自治区等边境省、市的中国公民,仍须按现行有关规定通过全国授权的口岸边防检查站申请旅游签证。
9. 中国政府还将根据国内有关法规和规定,适时调整外国人入境签证政策。
10.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外交部领事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