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个人信息所需材料
一、个人信息资料
1. 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户口本或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本人签名确认的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核对派出所打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信息,并交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
2. 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3. 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情况证明。
4. 符合优抚条件的,还需要提供优抚对象登记表。
5. 军队离退休干部,提供总政治部加盖印章的军队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审批报告表。
6. 军队复员干部,提供国防部统一格式的复员干部享受抚恤金待遇审批表。
7. 伤残军人,提供民政部统一印制、加盖签发机关印章的伤残军人证。
8. 转业干部,提供国家统一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审批时使用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
9.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10. 军队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需政府补助其生活费用的,由本人向负责接收的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材料。
11. 从国外回归且无经济收入的台胞,提供区台办出具的证明。1
2. 从国外回归且无经济收入的华侨,提供区侨办出具的证明。1
3. 台湾居民要求定居本市需要照顾且无经济收入需政府补助其生活费用的,应填写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居民身份证、区台办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如属华侨身份的还应提交区侨办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如系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则应提交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登记证及区公安分局出具的审核意见。1
4. 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应提交定期定量补助证。1
5. 因公致残返城知青要求补助其生活费用的,应提交县以上按公发[1977]26号文件规定核发一次性残废金(费)领取证。原从插队知青点直接招为工人的要求按插队时间计算工龄而兑现退休养老金的,应提交招工表、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金等有关凭证。原从街道(镇)待业青年招为合同制工人(包括集体性质)后改变为固定工或从其他单位调入该单位固定工(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固定工)后改变为全民固定工的,应提交招工表或调工表以及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有关凭证。因私出国(境)留学后要求回国(入境)参加工作的,应提交因私出境人员审批表及户口本等有关材料。因私出国(境)留学后要求参加工作的,还应提交其在国外学习期间由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学习证明或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归侨要求参加工作的应提交区侨办出具的证明;港澳同胞要求参加工作的应提交区台办或侨办出具的证明;台湾居民要求参加工作并在我区定居的还应提交区台办出具的证明;出国(境)留学后要求回国(入境)参加工作的还应提交区外事办出具的证明;已故配偶原在城镇街道(公社)工作并具有城镇户口的可按遗属申请登记常住户口。